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892號
債 權 人 大統技研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晏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蕭光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
㈡確認請求原因及事實中記載相對人滯欠維修費4筆合計「12
2,260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㈢提出清晰具有債務人簽名之4張車輛委修工作單影本。
㈣提出債務人蕭光智(住○○市○○區○○路○段000○00號)之最新戶
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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