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4623號
TCDV,113,司促,34623,20241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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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623號
債 權 人 勵志新城甲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秀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徐誼倫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117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再按支付
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
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
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其次,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
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
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
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
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為債權人
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其累積欠繳迄113年11月底止之社區
管理費合計新臺幣17,550元,故聲請對其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等語。依首揭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之規定,已明定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者
,須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
會始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惟債權人
聲請時未提出相關催繳通知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資料,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命於5日內補正「聲請狀末之債
權人及合法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及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
郵件回執影本。(若所提回執投遞記要顯示係由「管理委員
會」代收,應一併提出經債務人簽收之郵件簽收紀錄以釋明
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惟債權人仍
未補正聲請狀末簽章,亦未提催繳管理費合法送達之釋明,
則債權人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是否已送達債務人,尚
有不明。因之,債權人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
催告請求債務人繳納管理費,於法不符,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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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