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3865號
債 權 人 黃炳耕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主恩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
省略)。㈡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為何?㈢補正帳號0000000
0000000為債務人吳主恩之釋明文件資料(如存摺封面影本)
。㈣有無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約定,若無約定,請陳
報迄今屆期得請求債務人給付之金額。」,此項裁定已於11
3年11月2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
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