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3593號
TCDV,113,司促,33593,20241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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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3593號
債 權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適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歐瑞德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
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送達
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
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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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