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970號
債 權 人 楊紫嫻
代 理 人 許哲維律師
債 務 人 劉玟甄即被繼承人邱明德之繼承人
劉歆雅即被繼承人邱明德之繼承人
邱俊維即被繼承人邱明德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劉玟甄即被繼承人邱明德之繼承人、劉歆雅即被
繼承人邱明德之繼承人、及邱俊維即被繼承人邱明德之繼承
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邱明德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壹佰柒拾捌萬零柒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
承人邱明德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
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又支
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
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亦為民事訴訟法
第511條第3款所明定。乃因支付命令,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
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
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表明請求之
標的、數量及具體陳明事實經過使法院相信其請求之原因事
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
,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而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
必要,其核給之標準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應斟酌雙方
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再按
非財產上損害是否已達情節重大而得為請求之程度,亦屬抽
象,而非明確,且性質屬精神慰撫金,非如財產上損害,得
具體以金錢為計算。又請求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究
竟若干為適當,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
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決定之,無法逕以聲請人主觀上認定而核
發支付命令決定金額。經查,債權人另主張伊騎乘自行車於
民國112年7月26日凌晨4時45分許,行經臺中市北屯區崇德
路與崇德十路一段分叉路口處,因遭被繼承人邱明德(歿)
駕駛小客車(車牌號碼為0000-00)自後方追撞,致使伊身
體受有傷害及財物損失。因伊為三鐵選手,怕選手生涯至此
而受影響,身心承受壓力及復健之痛苦,爰依民法第195條
規定,對債務人請求於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新
臺幣(下同)20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爰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促債務人給付云云。惟債權人上開主張,固據其提出選手
資格證明影本為釋明。惟前開資料未能釋明相對人對於聲請
人負有特定債務,且聲請人所主張之非財產上損失,是否已
達情節重大而得為請求之程度,亦屬抽象,無法逕依聲請人
主觀想法而遽予認定,應由法院酌量一切情形,並應斟酌雙
方的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身分資力、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
情形,其數量在法院為實質審認前尚無從確定,不屬於「一
定」之金額而不得依支付命令程序請求,則本件聲請於法尚
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