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2619號
TCDV,113,司促,32619,20241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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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2619號
債 權 人 林宥成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冠琩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
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8日裁定命於14日內補正
「㈠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冠琩有限公司業於113年9月2
3日府授經登字第1130761713號函准予解散,進入清算程序
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之戶
謄,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
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
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
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
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
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該裁定於113年11月13日寄
存送達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於同年11月
23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
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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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