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1663號
債 權 人 醉翁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瑞紅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超文即四知堂商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117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然聲請狀內
並無聲請人之公司印文,不符前揭規定之程式,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0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
裁定並於113年11月4日送達於聲請人,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
正,有該裁定、送達證書、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參
,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