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6241號異 議 人 林宜瑩 ○○○○ 段○○○巷○○號8樓之2上異議人與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5日所為之民事裁定聲明異議。查本件依民國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該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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