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6241號
TCDV,113,司促,26241,20241206,3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6241號
異 議 人 林宜瑩
○○○○ 段○○○巷○○號8樓之2


上異議人與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
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5日所為之民事裁定聲明異議
。查本件依民國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該異議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