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61號原 告 紀美鈴 被 告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法定代理人 彭富源 訴訟代理人 蔡孟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解僱無效或違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月9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本院民事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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