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解僱無效或違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3年度,161號
TCDV,113,勞訴,161,20241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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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61號
原 告 紀美鈴

被 告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法定代理人 彭富源
訴訟代理人 蔡孟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解僱無效或違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月9日上午11時30分
許,在本院民事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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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