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3年度,837號
TCDV,113,勞補,837,2024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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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837號
原 告 連太佐
被 告 銓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輝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
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
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本件依原告民事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欄及附件臺中市政
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記載,暫先核定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11,685元(含工資41,637元、資遣費28,
750元、預告工資30,667元與特休未休工資10,631元),原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
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
開規定,本件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813元(計算式:1,2
20元×2/3=81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407元(計算式:1,220元-813元=407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
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
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
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宥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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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銓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