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3年度,111號
TCDV,113,亡,111,2024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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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戴志清

失 蹤 人 戴志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戴志強(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
  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
  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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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