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763號
TCDV,112,訴,1763,20241230,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63號
上 訴 人 洪頊晿
被 上訴人 蕭章傑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113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7萬5240元(同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61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
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