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27號
原 告 杜祖義
兼
特別代理人 杜彭女妹
原 告 杜榮蘭
杜榮春
杜繼枏
杜繼杶
杜繼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歐優琪律師
黃俊昇律師
被 告 賴玉娟即臺中市私立永安老人長期照顧中心
賴姿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錫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2月19日下午3時,在
本院民事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因有後開應調查
事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就下列事項具狀表示意
見,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㈠原告請求之醫療衛材費用與生活耗材費用,其中111年5月8日
、13日向美德耐購買而支出之191元、603元重複請求,請確
認是否更正?
㈡依杜祖義之病歷資料顯示,杜祖義於108年起即有使用尿布之
記載,請說明原告請求被告賠償購買成人尿布、看護墊所支
出之費用,與本案事故有何關聯性?
㈢另就111年11月24日購買之護具、111年6月7日購買之乳製品
、111年6月12日購買之乳製品及醫療化工各為何,並請將該
等產品照片送院。
㈣請逐一說明請求所支出費用之醫療衛材、生活耗材與本案事
故之關聯性?並請提出所請求之營養奶粉、百仕可復易佳營
養素、杏輝金碘、巴蒂特藥膏、灼膚星藥膏、血紅素、諾沛
天然營養配方照片及營養成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筆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