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財管字第7號
聲 請 人 張珮綺
失 蹤 人 廖學興
受 選任人 楊俊彥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廖學興選任財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
國112年6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失蹤人廖學興設籍址「臺中州大屯郡西
屯區上牛埔子242番地」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州大屯郡西屯
庄上牛埔子242番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