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財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財管字,112年度,7號
TCDV,112,司財管,7,20241226,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財管字第7號
聲 請 人 張珮綺
失 蹤 人 廖學興

受 選任人 楊俊彥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廖學興選任財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
國112年6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失蹤廖學興設籍址「臺中州大屯郡西
屯區上牛埔子242番地」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州大屯郡西屯
庄上牛埔子242番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