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804號
TCDV,111,訴,804,2024122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04號
原 告 劉振甫

訴訟代理人 陳銘釗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廖靜
訴訟代理人 羅永安律師
複代理人 李侑潔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釋證嚴
訴訟代理人 呂世駿律師
林素珠
被 告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法定代理人 陳大田
訴訟代理人 王為聖
受 告 知
訴 訟 人 陳土金
陳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於民國113
年12月6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惟被告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到庭,而當事人未聲請一造辯論判決,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14日下午2時10 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謝佳諮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