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1年度,137號
TCDV,111,建,137,20241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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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37號
上 訴 人 遠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永斌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毅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民國113年11月15日本院111年度建字第137號第
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
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2,76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6,
615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潘怡學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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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盛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毅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