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3447號
TCDM,113,附民,3447,2024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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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3447號
原 告 張晏寧
被 告 黃培桓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243號、第3501號、第
313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
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
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
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243號、第3501號、第3131號
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辯論終結,
並於113年12月9日宣判,此有本院審判筆錄及宣判筆錄在卷
可憑,原告於113年12月20日始具狀到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此有原告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聲請狀」上之本院收
件戳章可參,是原告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時點,
係在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後,依照前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非合法,應予駁回。又本件係因刑事
程序終結而駁回原告之訴,並無既判力,原告得另提起民事
訴訟,或待本件上訴程序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向被告求償,
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方 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俐蓁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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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