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3182號
TCDM,113,附民,3182,2024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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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182號
原 告 周儒

被 告 何志輝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王曼寧
法 官 黃光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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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