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2804號
TCDM,113,附民,2804,2024121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804號
原 告 林美蓉
被 告 李易霖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01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李易霖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
林美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移送本院
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曹宜琳                    法 官 魏威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弘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