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 210號
113年度重訴字第117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水生
呂麗嬋
林朝慶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許哲嘉律師
林湘清律師
被 告 許文吉
黃國賢
呂佩珍
林宗賢
沈建竹
劉文凱
上六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廖國豪律師
吳志浩律師
被 告 張逸蓁
張宇淳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許哲嘉律師
林湘清律師
被 告 王俊傑
王俊翔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張簡宏斌律師
林亭宇律師
被 告 張欽助
張欽傑
林宏其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許哲嘉律師
林湘清律師
被 告 沈暉鈞
林荃發
黃慶沅
林基旺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趙璧成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39599號、第40381號、第44635號、第46852號、第5093
2號)、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30629號)及追加起訴(113年
度偵字第306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林水生犯發起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
2-2-1】編號2、3至1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得新臺幣柒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呂麗嬋共同犯販賣攙偽食品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三、林朝慶共同犯販賣攙偽食品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如【
附表2-2-1】編號2、3至13所示之物,均沒收。
四、許文吉共同犯販賣攙偽食品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
附表2-1-1】編號1至17、24至33、【附表2-1-13】編號1至2
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五、黃國賢共同犯販賣攙偽食品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未扣案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呂佩珍共同犯販賣攙偽食品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如【
附表2-1-3】編號B01至B2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七、林宗賢共同犯販賣攙偽食品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
附表2-1-2】編號1至26所示之物、【附表2-1-11】編號13、
1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參萬壹仟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八、沈建竹共同犯販賣攙偽食品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如【
附表2-3】編號1至47、【附表2-4】編號1至21所示之物,均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九、劉文凱共同犯販賣攙偽食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
附表2-3】編號1至47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新臺幣拾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甲○○犯販賣攙偽食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表2-
1-14】編號1、3、5、7、9、10、11、【附表2-5】編號8至1
0、【附表2-6】編號3至8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
所得新臺幣拾參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宇淳幫助犯販賣攙偽食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緩刑貳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王俊傑犯販賣攙偽食品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未扣案之犯罪
所得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王俊翔犯販賣攙偽食品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如【附表2
-1-6】編號E-01、E-02、E-03、E-04、E-05、【附表2-1-7
】編號F-01、F-02、F-03、【附表2-1-8】編號G-1所示之物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萬元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宏其犯販賣攙偽食品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如【附表2
-1-10-2】編號C1至C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得新臺幣玖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欽助幫助犯販賣攙偽食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緩刑貳年
。
、張欽傑幫助犯販賣攙偽食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緩刑貳年
。
、沈暉鈞幫助犯販賣攙偽食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林荃發幫助犯販賣攙偽食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緩刑貳年
。
、黃慶沅幫助犯販賣攙偽食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緩刑貳年
。
、林基旺幫助犯販賣攙偽食品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未扣案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被追加起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犯罪事實
一、林水生基於發起犯罪組織之犯意,發起三人以上、以製造及
販售偽酒為目的、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
(下稱本案販酒集團),呂麗嬋、林朝慶、黃國賢、呂佩珍
、許文吉、林宗賢、沈建竹、劉文凱則各基於參與犯罪組織
之犯意,加入本案販酒集團。林水生、呂麗嬋、林朝慶、許
文吉、黃國賢、呂佩珍、林宗賢、沈建竹、劉文凱,均明知
未經菸酒主管機關同意所製造、調合之酒類屬仿冒偽酒,亦
明知商標權人分別註記製造商、進口商、產品名稱、成分、
公司地址、服務專線及產品批號、商品條碼之商品標籤,均
係表示係由相關原廠商標權人製造之證明,亦明知商品之原
產國或品質所為之標記,不得為虛偽之標記,亦明知食品有
攙偽之情形者,不得製造、販賣,竟共同基於於同一商品使
用相同註冊商標、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準私文書、販賣虛偽標
記商品、販賣攙偽食品之犯意聯絡,由林水生從不知情之福
源化工原料行購入香料、焦糖、色素,向有不確定幫助故意
之林基旺購買瑞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設址苗栗縣○○鄉○○00
0號)出產之純水及食用酒精,透過沈建竹向一品香酒業股
份有限公司購入食用酒精,指示知情而有幫助犯意之張欽助
、張欽傑、林荃發、沈暉鈞、黃慶沅前往臺中市各地收集使
用完畢之空酒瓶或紙箱,以不知情之黃月娥名義、以通訊軟
體「微信」媒介,向綽號「李維潮」之中國大陸地區男子(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購進進口洋酒之瓶蓋封膜、仿冒標籤、
封膜、熱封槍、封膜機及各類進口威士忌酒品瓶外貼紙,向
不詳之人購進威士忌原酒、印有製造商、進口商、產品名稱
、成分、公司地址、服務專線、產品批號、商品條碼之外紙
箱、軟木塞瓶蓋、分裝桶、抽水機、量杯、漏斗、膠膜、包
裝紙盒等多種工具。於民國110年6月1日起至112年8月10日
為警查獲止,林水生指示沈建竹出面向不知情之曾博楷承租
臺中市○○區○○○街000巷○○○段000○0地號)(下稱A1點),指
示林宗賢出面向不知情之莊鴻柱承租臺中市○○區○○路000號
(下稱A2點),指示許文吉出面向不知情之廖科閎(已歿)
承租臺中市○○區○○○路00號旁鐵皮屋(下稱A3點),以上開3
處作為製造偽酒之工廠。林水生再指示黃國賢、呂佩珍、許
文吉、林宗賢、沈建竹、劉文凱,於上開製酒工廠進行現場
作業,流程係將原酒攙混香料、酒精、焦糖色素及水等原料
,調製成酒精濃度相似之偽酒,利用分裝桶、量杯、漏斗等
多種工具,將調製之偽酒填入酒類空玻璃瓶內,再利用封膜
機、偽造之大摩、蘇格登、約翰走路、皇家禮炮等多種酒品
之標籤、軟木塞蓋、膠膜、包裝紙盒,將仿冒製造完成之酒
類封瓶、打上製造日期後,再以偽造之外盒、紙箱包裝為偽
酒成品,由黃國賢、呂佩珍運往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
0弄○○○○○○○○段000地號,下稱B點)、臺中市○○區○○○道0段0
00巷○○○○○○○段000地號,下稱C點)暫時存放,最後由林水
生、呂麗嬋、林朝慶銷售予知悉上開調合偽酒、裝填入瓶、
使用仿冒商標等情事之林宗賢、王俊翔、王俊傑、甲○○、林
宏其、吳聰賢(吳聰賢所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經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呂麗嬋並負責記錄售出酒品之
金額、數量等資訊。
二、林宗賢承上開犯意,見偽酒市場有利可圖,接續基於詐欺取
財之犯意,自112年2月中旬起,向林水生購買上開偽酒後,
再以高於進貨價格之【附表1-1】「林宗賢販售價格」欄所
示價格,偽以真品出售予不知情之消費者,使通訊軟體LINE
暱稱「豪」、「米」、「Dawia」、「金樽-阿峯」(真實姓
名年籍均不詳)及其他消費者陷於錯誤,誤認其販售之偽酒
為真品而購買之,林宗賢因此銷售獲利新臺幣(下同)1萬1
000元。
三、王俊翔為設址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天嚐地酒有限公
司」、設址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之「馬利歐國際商行」
、設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之「海威菸酒商行(登
記人:趙莉莉)」實際負責人(趙莉莉所涉違反食品安全衛
生管理法部分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王俊傑為設址
臺中市○○區○○里○○街000號之「酒筵人生有限公司(登記人
:游念潔)」實際負責人。王俊翔、王俊傑均明知林水生等
人以上開方式調製偽酒,竟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各基
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準私文書、販賣侵害他人商標權商品、
販賣虛偽標記商品、販賣攙偽食品、詐欺取財之犯意,自11
2年2月某日起,向林水生購買上開偽酒後,再分別以高於進
貨價格之【附表1-1】「王俊翔販售價格」欄、「王俊傑販
售價格」欄所示價格,偽以真品出售予不知情之消費者,使
謝沛家及其他消費者陷於錯誤,誤認其等販售之偽酒為真品
而購買之,王俊翔因此銷售獲利12萬元、王俊傑因此銷售獲
利約50萬元。
四、甲○○為設址臺中市○○區○○街000號地下酒行之負責人,明知
林水生等人以上開方式調製偽酒,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準私文書、販賣侵害他人商標權商
品、販賣虛偽標記商品、販賣攙偽食品、詐欺取財之犯意,
自112年2月22日前某時許起,向林水生購買上開偽酒,並委
由知情而有幫助犯意之張宇淳駕駛車號000-0000號、車號00
0-0000號自用小客車,協助載運其所購買之偽酒,甲○○再以
於【附表1-2】所示時間,以【附表1-2】所示價格,出售【
附表1-2】所示品名、數量予【附表1-2】所示之人,使其等
均陷於錯誤,誤認甲○○所販售之偽酒為真品而購買之,甲○○
因此銷售獲利20萬元,張宇淳每週載運則可獲得2,000元之
報酬,共獲3萬元之報酬。
五、林宏其為設址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地下酒行之負責
人,明知林水生等人以上開方式調製偽酒,竟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準私文書、販賣侵害他人
商標權商品、販賣虛偽標記商品、販賣攙偽食品、詐欺取財
之犯意,自108年起,向林水生委託之呂佩珍、呂麗嬋購買
上開偽酒,再以高於進貨價格之【附表1-1】「林宏其販售
價格」欄所示價格,偽以真品出售予不知情之消費者,使LI
NE暱稱「KiKi~綠茶」、「kitty」(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
及其他消費者陷於錯誤,誤認上開商品為真品而購買之,林
宏其因此銷售獲利約9萬元。
六、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內
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五大隊等單位,於【附表2-
1】至【附表2-4】所列示地點執行搜索,並扣得【附表2-1
】至【附表2-4】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七、案經張裕鑫、王俊德告訴及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
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五大隊報告該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
就被告林基旺部分,其辯護人有爭執被告林水生於警詢時之
陳述(見本院卷一第513頁),且該警詢陳述與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之規定不符,故無證據能力,其餘
供述證據其辯護人陳明不爭執證據能力;就其餘被告部分,
本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業經當事人於審判
程序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二第176─177頁),復
經本院審酌該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故依刑事
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皆有證據能力。
二、就被告林水生等人(被告林基旺除外)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
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水生、呂麗嬋、林朝慶、許文吉
、黃國賢、呂佩珍、林宗賢、沈建竹、劉文凱、甲○○、張宇
淳、王俊傑、王俊翔、林宏其、張欽助、張欽傑、沈暉鈞、
林荃發、黃慶沅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
諱(見第39599號偵卷一第119—123、247—249、413—415、42
1頁,第39599號偵卷二第231—234、237、343—348頁,第395
99號偵卷三第167—170、457—459頁,第40381號偵卷一第95—
106、269—281頁,第40381號偵卷二第145—157、387—391頁
,第44635號偵卷第67—71、83—91頁,第46852號偵卷第189—
194、279—284、355—359、362、439—444、461—464頁,本院
重訴210號卷一第348、425、483頁,本院重訴210號卷二第2
54—255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張裕鑫(外埔農會辦事
員)、王俊德、證人即被害人乙○○、丙○○、證人吳普旺、吳
林麗琴、吳聰賢、趙莉莉、黃月娥於警詢時及偵查中、證人
潘恒雄、曾博楷、莊鴻柱、廖佳仟、廖秦立、張薰勻、紀名
駿、謝沛家、許淑珍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見第39599
號偵卷三第5—7頁,第44635號偵卷第83—91、140—143、157—
160頁,第46851號偵卷第15—20、59—67頁,第46852號偵卷
第451—456頁,第50932號偵卷五第235—239、263—265、299—
305、323—325、361—364、395—397、417—423、437—441頁,
第3341號他卷第17—19頁,第7785號他卷二第5—7、11—18、5
1—53、59—63、81—88、105—107、193—142、321—322、387—3
88、409—411、415—423頁),並有本院112年聲搜字1718號
搜索票暨附件(第39599號偵卷一第19—21頁)、本院112年
聲搜字1686號搜索票暨附件(第39599號偵卷一第313—315頁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五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2份【⑴受執行人:被告許
文吉;執行時間:112年8月10日11時39分;執行處所:臺中
市○○區○○段000○0地號(第39599號偵卷一第23—35頁)、⑵受
執行人:被告呂佩珍;執行時間:112年8月10日14時55分;
執行處所: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地上建物(第39599號
偵卷一第317—325頁)】、臺中市○○○○○○○○○○○○○○○○○○○○○○○
○○0○○○000○0○00○○○○○○○○○○段000○0地號鐵皮工廠、楊厝一
街65巷(第39599號偵卷一第41—49頁)、⑵112年8月10日、
被告呂佩珍、豐原區東湳北段578地號、三豐路272巷191弄
鐵皮屋(第39599號偵卷一第327—335頁)】、內政部警政署
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五大隊責付保管單2份【⑴112年8月10日
、被告許文吉(第39599號偵卷一第87—88頁)、⑵112年8月1
0日、被告呂佩珍(第39599號偵卷一第337頁)】、112年8
月10日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之扣押物品暨搜索現場照
片(第39599號偵卷一第51—67、69—85頁)、被告呂佩珍手
寫出貨單照片(第39599號偵卷一第97頁)、112年8月10日
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0弄○○○○○○○○○○○00000號偵卷一
第401—406頁)、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五大隊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及自願受扣押同
意書【受執行人:被告黃國賢;執行時間:112年8月11日01
時20分;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樓(3樓室)
(第39599號偵卷一第199—207頁)】、手機採證書〈被告黃
國賢扣案三星廠牌〉(第39599號偵卷一第209頁)、三豐路2
段272巷191弄鐵皮屋〈B點〉及豐原大道7段162巷〈C點〉監視器
影像畫面截圖(第39599號偵卷一第229—232、379頁,第395
99號偵卷三第41頁,第40381號偵卷一第41—68、171—228頁
,第46851號偵卷第33—45頁)、被告林宗賢扣案iPhone14手
機(門號0000000000)LINE名稱「賢ππ」對話紀錄畫面截圖
:⑴與暱稱「賢ββ」〈豪〉對話紀錄畫面截圖(第39599號偵卷
二第33—40頁)、⑵與暱稱「米」對話紀錄畫面截圖(第3959
9號偵卷二第41—61頁)、⑶與暱稱「Dawia」對話紀錄畫面截
圖(第39599號偵卷二第63—82、84—100頁)、⑷與暱稱「金
樽-阿峯」對話紀錄畫面截圖(第39599號偵卷二第83頁)、
⑸與暱稱「沈建竹(家揚)」對話紀錄畫面截圖(第39599號
偵卷二第101—114頁)、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搜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3份【⑴受執行
人:被告林宗賢;執行時間:112年8月10日16時40分;執行
處所:臺中市○○區○○路000號(第39599號偵卷二第131—139
頁)、⑵受執行人:被告張欽助;執行時間:112年8月10日1
2時45分;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街000號(第39599號偵
卷二第285—291頁)、⑶受執行人:被告張欽傑;執行時間:
112年8月10日15時36分;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00號
地上建物及附屬相通建物、停車場及其他空間(第39599號
偵卷二第335—341頁)】、112(誤載為111)年8月11日臺中
市○○區○○路000號搜索現場照片(第39599號偵卷二第159—16
6頁)、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五大隊112年7月1
7日偵查報告書及組織犯罪架構圖(第39599號偵卷二第241—
275頁)、112年5月22日被告林宏其駕駛車號000-0000號至C
點監視器影像畫面截圖(第39599號偵卷二第249頁)、112
年3月23日至112年7月31日犯嫌等行為說明表(第39599號偵
卷二第295—298頁)、手機採證書:⑴被告林宗賢扣案①APPLE
、iPhone14、②OPPO、R11(第39599號偵卷二第127—129頁)
、⑵被告張欽助扣案蘋果廠牌iPhone12PROMAX(第39599號偵
卷二第293頁)、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五大隊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6份【⑴受執
行人:證人趙莉莉;執行時間:112年8月10日17時34分;執
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海威菸酒商行(負責人
:證人趙莉莉)」(第39599號偵卷三第9—13頁)、⑵受執行
人:被告王俊翔;執行時間:112年8月10日15時11分;執行
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天嚐地酒有限公司」(第3
9599號偵卷三第75—81頁)、⑶受執行人:被告王俊翔;執行
時間:112年8月10日14時34分;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
000號1樓「馬利歐國際商行」(第39599號偵卷三第87—93頁
)、⑷受執行人:被告林宏其;執行時間:112年8月10日14
時30分;執行處所: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段000
地號後方)」(第39599號偵卷三第137—143頁)、⑸受執行
人:被告林宏其;執行時間:112年8月10日14時30分;執行
處所: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00號偵卷三第1
51—161頁)、⑹受執行人:被告張宇淳;執行時間:112年8
月10日14時35分;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街000號、車號0
00-0000號自小客車(第39599號偵卷三第185—191頁)】、
臺中市○○○○○○○○○○○○○○○○○○○○000○0○00○○○○○○○○○○區○○○道0
段000號後方停車場內車號000-0000號車輛內】(第39599號
偵卷三第163頁)、112年8月10日被告張宇淳神岡區大裡街1
19號搜索現場照片(第39599號偵卷三第203—205頁)、通訊
軟體LINE暱稱「傑」對話紀錄截圖(第39599號偵卷三第55—
57頁)、被告王俊翔通訊軟體LINE與暱稱「XDumb」對話紀
錄截圖(第39599號偵卷三第61頁)、手機採證書〈被告林宏
其扣案OPPO廠牌手機2支〉(第39599號偵卷三第145—147頁)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⑴車號000-0000號〈車主:證人趙莉莉
〉(第39599號偵卷三第27頁)、⑵車號000-0000號〈車主:天
嚐地酒有限公司〉(第39599號偵卷三第49頁)、被告林朝慶
扣案手機對話紀錄畫面截圖(第40381號偵卷一第23—24頁)
、被告呂麗嬋扣案手機(門號0000000000)畫面截圖(第40
381號偵卷一第229—237頁)、被告林宏其扣案手機(門號00
00000000)畫面截圖(第40381號偵卷一第239—254頁)、被
告張宇淳扣案手機畫面截圖(第40381號偵卷一第255—260頁
)、同意搜索書〈被告林水生、沙鹿區自強路175巷195號〉(
第40381號偵卷一第303頁)、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
隊第五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
【受執行人:林水生、呂麗嬋、林朝慶;執行時間:112年8
月15日11時;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00巷000號(第40
381號偵卷一第305—311頁)】、臺中市○○區○○路000號、清
水區楊厝段673之5地號外觀照片(第40381號偵卷二第9頁)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對面鐵皮屋〈酒筵人生店〉照片(
第40381號偵卷二第11頁)、112年7月31日17時43分臺中市○
○區○○路0段000巷000弄○○○○○○○段000地號)監視器影像畫面
截圖(第40381號偵卷二第13頁)、112年4月27日16時45分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段000地號)監視器影像
畫面截圖(第40381號偵卷二第13頁)、被告林水生扣案手
機畫面截圖(第40381號偵卷二第15—18頁)、被告黃國賢扣
案手機(門號0000000000)畫面截圖(第40381號偵卷二第3
7—38頁)、被告張欽助扣案手機(門號0000000000)畫面截
圖(第40381號偵卷二第39—40頁)、被告林宏其扣案手機(
門號0000000000)畫面截圖(第40381號偵卷二第41—42頁)
、被告王俊翔扣案手機(門號0000000000)畫面截圖(第40
381號偵卷二第43—44頁)、被告林宗賢扣案iPhone14手機(
門號0000000000)畫面截圖(第40381號偵卷二第61—73頁)
、被告呂佩珍扣案手機(門號0000000000)畫面截圖(第40
381號偵卷二第75—77頁)、被告許文吉扣案手機(門號0000
000000)畫面截圖(第40381號偵卷二第79頁)、被告張欽
傑扣案手機(門號0000000000)畫面截圖(第40381號偵卷
二第81—93頁)、行動電話門號表及門號查詢單明細(第403
81號偵卷二第235—280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號0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車主被告劉文凱〉(第40381號偵卷二第281
頁)、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5樓之2收件人黃月娥包裹
照片(第40381號偵卷二第11頁)、被告林水生所使用BAW-9
222號自小客車往返黃月娥住處一覽表、車行紀錄、GOOGLE
街景圖及道路監視器影像畫面截圖(第40381號偵卷二第283
—323頁)、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五大隊112年9月11日職務報
告(第40381號偵卷二第325頁)、被告林水生112年10月25
日陳述其產製偽酒價格表、(第40381號偵卷二第393頁)、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⑴天嚐地酒有限公司代
表人王俊翔(第44635號偵卷第33頁)、⑵酒筵人生有限公司
代表人游念潔(第44635號偵卷第35頁)、⑶海威菸酒商行負
責人趙莉莉(第44635號偵卷第37頁)、⑷馬利歐國際商行負
責人王俊翔(第44635號偵卷第39頁)、被告甲○○陳報販售
偽酒之統一發票影本(第44635號偵卷第117—125頁)、被告
王俊翔陳報被告林水生向其購買酒品禮盒銷售明細(第4463
5號偵卷第133頁)、乾料原廠酒商鑑驗結果及查扣時間、地
點總表(第44635號偵卷第191—195頁)、濕料原廠酒商鑑驗
結果及查扣時間、地點總表(第44635號偵卷第201頁)、警
方查扣品項說明總表(第44635號偵卷第197—199頁)、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第八隊112年12月22日出具
之職務報告(第44635號偵卷第185—189頁)、尚格酒業股份
有限公司112年11月22日說明書(第44635號偵卷第203—207
頁)、英商希威仕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2年12月7日函
暨檢附檢驗報告(第44635號偵卷第209—213頁)、台灣保樂
力加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22日保樂北字第2023122201號
函暨檢附檢驗報告(第44635號偵卷第215—232頁)、巴拿馬
商帝亞吉歐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2年12月19日函暨檢附檢
驗報告2份(第44635號偵卷第233—240頁)、格蘭父子洋酒
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21日第000000000號函暨檢附檢驗報
告(第44635號偵卷第241—246頁)、格蘭父子洋酒股份有限
公司112年12月21日第000000000號函暨檢附檢驗報告(第44
635號偵卷第247—251頁)、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
月29日臺菸酒生字第1120023848號函暨檢附酒類分析實驗室
化驗報告書(第44635號偵卷第253—496頁)、內政部警政署
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五大隊112年12月8日保七五大刑偵字第
1120005654號函暨檢附之(第44635號偵卷第171—184頁):
⑴臺北市政府財政局112年12月6日北市財菸字第1123006249
號函(第44635號偵卷第173頁)、⑵台灣保樂力加股份有限
公司112年12月6日函文(第44635號偵卷第175—179頁)、⑶
尚格酒業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12日說明書(第44635號偵
卷第181—182頁)、⑷帝亞吉歐有限公司112年7月11日函文(
第44635號偵卷第183—184頁)、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
總隊第五大隊112年12月7日保七五大刑偵字第1120005637號
函暨檢附112年9月6日職務報告、112年12月5日清水區楊厝
段673之5地號扣案物照片(第44635號偵卷第161—169頁)、
被告甲○○112年9月12日陳述偽酒買進及賣出價格表(第4463
5號偵卷第77頁)、被告王俊翔、王俊傑112年9月12日陳述
偽酒買進及賣出價格表(第44635號偵卷第99、101頁)、被
告王俊翔112年9月12日庭呈銷售明細表(第44635號偵卷第1
03—105頁)、被告王俊傑112年9月12日庭呈向被告林水生租
借酒類、數量單據(第44635號偵卷第107頁)、自願受搜索
同意書〈被告沈建竹、劉文凱〉(第46852號偵卷第97頁,第4
17頁,同第50932號偵卷三第17頁,第151頁)、保安警察第
七總隊第五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
收據【受執行人:被告沈建竹、劉文凱;執行時間:112年8
月23日9時40分;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00號】(第46
852號偵卷第99—109頁)、112年8月31日大安區南安路203號
現場拍攝照片(第46852號偵卷第111—163頁)、臺中市○○○○
○○○○○○○○○○○○○○○○○○○○○○000○0○00○○○○○○○○○○路000號】(
第46852號偵卷第165—171頁)、112年5月31日16時50分車號
0000-00號自小客車豐原大道7段162巷〈C點〉監視器影像畫面
截圖(第46852號偵卷第235—236頁)、被告沈暉鈞指認收取
空瓶地點照片(第46852號偵卷第237—239頁)、112年7月10
日14時47分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三豐路2段272巷191弄〈
B點〉監視器影像畫面截圖(第46852號偵卷第327—236頁)、
被告林荃發指認收取空瓶地點照片(第46852號偵卷第331—3
33頁)、112年8月15日臺中市○○區○○路000巷000號搜索現場
照片(第50932號偵卷一第309—310頁)、同意搜索書2份(
第50932號偵卷一第415頁、第425頁)、內政部警政署保安
警察第七總隊第五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
押物品收據2份【⑴受執行人:被告林朝慶;執行時間:112
年8月22日12時14分;執行處所: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第50932號偵卷一第417—423頁)、⑵受執行人:被告林朝慶
;執行時間:112年8月22日11時03分;執行處所:臺中市○○
區○○○段000地號(第50932號偵卷一第427—435頁)】、責付
保管書及責付保管物目錄表〈受責付人:被告林水生、112年
9月12日、放置地點:楊厝段673之5地號、東湳北段578地號
、南安路203號〉(第50932號偵卷一第437—440頁)、保安警
察第七總隊第五大隊112年9月6日職務報告〈更正扣案紙箱數
量〉(第50932號偵卷二第7頁)、手機採證書:⑴被告許文吉
、廠牌Xiaomi、型號Redmi5、門號0000000000(第50932號
偵卷二第33頁)、⑵被告呂佩珍、廠牌Xiaomi、型號Redmi10
C、門號0000000000(第50932號偵卷二第249頁)、同意搜
索書〈被告林宗賢、112年8月10日、臺中市○○區○○路000號〉
(第50932號偵卷二第287頁)、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被告沈
建竹〉(第50932號偵卷三第31頁)、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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