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273號
TCDM,113,訴,273,20241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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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錄鴻


選任辯護人 盧永盛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
民國113年9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錄鴻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
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
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
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
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50條第1項
、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廖錄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2日以113年度訴字第273
號判決在案,被告收受判決書後,於113年10月4日具狀聲明
上訴,惟其聲明上訴狀內僅泛稱聲明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
語,有本院送達證書2紙及被告刑事聲明上訴狀1份在卷可稽
。經核上訴人所提聲明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
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有本院收文及收
狀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附卷可憑,是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方星淵                    法 官 江文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俐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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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