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253號
TCDM,113,訴,253,2024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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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5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東圓



選任辯護人 呂緯武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461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
決如下:
  主 文
劉東圓犯過失輸入動物用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向
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被告劉東圓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
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
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準用同
法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僅需記載犯罪事實、證
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並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先予敘明。
二、犯罪事實:
  劉東圓本應注意含有「Belladonna(顛茄)」、「Cuperum Su
lp(硫酸銅)」成分之鴿用產品Poxfine(鴿痘錠);含有「Code
inum(可待因)」成分之鴿用產品HiFly(高飛錠)及Hikewell(
成長錠);含有「Emetine(吐根鹼)」成分之鴿用產品Livoni
ce(保肝錠)均屬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條所定之動物用藥品
,未經核准不得擅自輸入、意圖販賣而陳列,而依其智識及
經驗,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於民
國110年11月9日某時,自印度輸入含有上開成分之動物用藥
品Poxfine(鴿痘錠)7.5公斤、HiFly(高飛錠)5公斤、Livoni
ce(保肝錠)5公斤、Hikewell(成長錠)5公斤(主提單號碼:
000-00000000、報單號碼:CZ 0000000000號),復在通訊
軟體Line群組及社群軟體Facebook社團內,以不詳價格,販
售上開動物用藥品予不特定顧客而公開陳列之。
三、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為佐:
 ㈠被告劉東圓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
 ㈡證人邱怡菁於偵查中之證述。
 ㈢非供述證據部分詳如附件所示。
四、論罪科刑:
 ㈠經查,含有如犯罪事實所載成分之鴿用產品Poxfine(鴿痘錠)
、HiFly(高飛錠)、Livonice(保肝錠)、Hikewell(成長錠)
均屬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條所定之動物用藥品,有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12年2月8日防檢一字第11214
70794號函在卷可稽(他卷第5至7頁)。是核被告所為,係
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3條第3項之過失輸入動物用禁藥罪
、同法第35條第3項之過失意圖販賣而陳列動物用禁藥罪。
 ㈡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所為係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3條第1項之
輸入動物用禁藥罪、同法第35條第1項之意圖販賣而陳列動
物用禁藥罪。然查,被告於偵查中供稱:我的產品包含成分
都有向農委會聲請,我是用非飼料添加物去向農委會聲請,
有核准的證明書,並非動物用藥等語(交查卷第26頁);於
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確實有進口報關單上之產品,但我進
口時不知道有動物用藥之成分,我認為我已經有函詢主管機
關等語(本院卷第187、199頁)。觀諸卷附之產品原文標示
截圖,上開4種鴿用產品各自所含成分,除犯罪事實所載之
動物用藥品成分外,尚有其他多種成分,有產品原文標示截
圖附卷可參(他卷第29至51頁),衡情被告非屬動物用藥品
專業人員,於輸入、陳列鴿用產品時能否知悉或留意輸入、
陳列之產品有無含有動物用藥品成分,並非無疑。參以被告
於偵查中確有提出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非屬飼料或飼料添加
物詳細品目證明書(他卷第67至69頁),是被告主觀上認為
已函詢主管機關,並持有上開非屬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證明書
,即誤認上開鴿用產品未含有動物用藥品成分而得以輸入、
陳列,非無可能。加以卷內並無任何證據足證被告輸入、陳
列上開4種鴿用產品時知悉含有上開動物用藥品成分,依罪
疑有利被告原則,要難認被告係故意未經核准逕行輸入、陳
列上開4種鴿用產品。公訴意旨此部分所指,容有未合,惟
二者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復經本院審理時當庭告知上開罪
名(本院卷第186、194頁),無礙被告訴訟上防禦權,爰變
更起訴法條。
 ㈢被告於輸入鴿用產品之初,即具有意圖販賣而陳列之意,故
其上開犯行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輸入及意圖販賣
而陳列行為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被告之犯罪目的單一,依
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法律上之一行為,是被告以一行為
,同時犯過失輸入動物用禁藥罪及過失意圖販賣而陳列動物
用禁藥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
之過失輸入動物用禁藥罪處斷。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疏未注意而過失輸入、
陳列動物用禁藥,除影響主管機關對於動物用藥品管理之正
確性,亦對動物有潛在之健康上危險,所為殊值非難;惟審
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並自陳已繳清本案所生之行
政罰鍰新臺幣10萬元,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
所生危害、輸入動物用禁藥之數量,及其自陳之智識程度、
生活狀況、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本院審酌被告係偶發犯罪 ,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應知 所悔悟,信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宣告之教訓後,當已足資 促使其有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考量刑罰之社會一般預防及 就本案具體個案特別預防之要求,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 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如 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以啟自新。惟考量被告因欠缺法紀觀 念以致觸法,為促使被告日後遵守法律,本院認尚有課與其 一定負擔之必要,乃參酌檢察官請求,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於緩刑期間內應向公庫支付2萬元。倘 被告未遵期履行緩刑之負擔而情節重大者,依法得撤銷緩刑 ,並執行原宣告之刑,併此指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廖志國提起公訴,檢察官葉芳如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林新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詩涵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3條
製造或輸入動物用偽藥或禁藥者,除有第5條第1項第2款但書所定情形外,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4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5條
分裝、販賣、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動物用偽藥或禁藥,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一、臺中地檢署112年度他字第1676號卷【他卷】   1、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12年2月8日防疫 一字第1121470794號函(第5至7頁)   2、陳情整合平台案件交辦單(第9頁)   3、劉東圓之臉書頁面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商品功 效頁面截圖、「台灣好鴿錠」臉書社團頁面翻拍照片( 第11至23頁)
   4、「台灣好鴿錠」臉書社團張貼「非屬飼料或飼料添加 物詳細品目證明書(輸入)申請書」之頁面截圖(第27 頁)
   5、「COLDFINE 500 Pills」、「WORMIDEL 500 Pills」 、「LIVONICE 500 Pills」、「POXFINE 500 Pills 」、「TIKOKIL 500 Pills」、「Cankex 500 Pills 」、「HIKEWELL 500 pills」、「TWISTO-FIT 500 P ills」、「HI-FLY 500 Pills」產品之原文標示及中 譯內容(第29至51頁)
   6、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查詢事 項簡復通知書(第71至72頁)
 二、臺中地檢署112年度交查字第147號卷【交查卷】   1、「PELICAN MEDICARE」之經銷憑證、證明書(第17至18 頁)
   2、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1年1月4日防疫 一字第1011472066號函(第43至45頁)   3、臺中市政府112年4月10日府授農動藥字第1120092489 號函(第47頁)
   4、112年2月10日報關單、放棄書、被告與海關之電子郵



件往來紀錄(第49至59頁)
 四、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53號卷【本院卷】   1、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函覆資料:
     (1)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3年3月22日北普業一字第11 31016686號函檢附進口報單、放棄書、非屬飼料或 飼料添加物詳細品目證明書(輸入)、包裹清單( 第21至34頁)
     (2)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3年7月26日北普業一字第11 31048733號函(第123頁)
     (3)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3年8月30日北普業一字第11 31054914號函暨檢附進口報單第CG//10/801/00042 及00079號卷影本(第129至169頁)   2、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函覆資料:     (1)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3年5月27日防檢一字第 1131837360號函檢附農業部113年5月31日農牧字第 1130222212號函及所附相關法規、非屬飼料或飼料 添加物詳細品目證明書申請書、產品成分明細、非 屬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品目證明書審核通知書(第41 至65頁)
     (2)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3年5月31日防疫一字第 1131838223號函暨檢附相關法規(第67至73頁)     (3)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桃園分署113年5月30日防 檢桃執字第1131954836號函暨檢附相關法規、產品 成分表(第75至1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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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