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1443號
TCDM,113,訴,1443,2024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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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鉦桔



選任辯護人 張家榛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鉦桔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
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又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
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黃鉦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
,其坦承犯行,並有卷內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黃鉦桔涉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
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嫌之犯罪嫌疑重大,再被告所
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衡情重罪常伴隨高
度逃亡之可能性,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故認有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情形,被告有上開羈押
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本院乃於
民國113年9月23日起裁定羈押。
三、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3年11月14日訊
問並審閱全部卷證後,認被告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時及審
理時均坦承上開犯行,且有卷內證據附卷可稽,其犯罪嫌疑
確屬重大,本院認羈押被告之原因仍存在;且審酌被告所涉
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嫌,危害社會治
安甚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
利益、被告之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
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而認有
繼續羈押上開被告之必要,尚無從以具保、限制住居等手段
替代羈押,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法定停止羈押
之事由。爰裁定被告黃鉦桔自113年12月23日起,第一次延
長羈押2月。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王曼寧               法 官 黃光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愷翎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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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