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宏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宏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宏傑因違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以法
矯署教字第11301886490號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
二、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10年度原簡字第1
0號、110年度簡字第252號),又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
請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黃品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子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