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407號
TCDM,113,聲保,407,2024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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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文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文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文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
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5
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
113年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
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06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古紘瑋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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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