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4193號
TCDM,113,聲,4193,2024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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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19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洪小稘




受 刑 人 曾啓銘



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
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343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洪小稘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洪小稘因受刑人即被告曾啓銘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
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即被告釋放。
茲因該受刑人即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
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
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2477號、
第33586號〉,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萬元,經具
保人於民國112年3月7日繳納後予以釋放,嗣經本院以112年
度訴字第157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經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372號判決上訴駁回,經最高
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378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送臺
中地檢署執行,由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均未獲,復無在監
所之情事,致未能執行,且於通知具保人後,受刑人即被告
亦未到案執行等情,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
書影本各1份、臺中地檢署送達證書影本5紙、臺中地檢署11
3年10月4日中檢介度113執字第13245號通知、臺中地檢署11
3年10月22日中檢介度113執13245號通知各1紙、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第六分局113年11月25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3015920
8號函、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影本2份、法院前案
紀錄表1份、個人戶籍資料2紙、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2份、
法院通緝記錄表2份在卷可稽,顯見受刑人即被告業已逃匿
。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
合,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實收利息併沒
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婷洳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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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