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8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STEPHEN SIAW GUAN TECK(馬來西亞籍)
即 具保人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
度執聲沒字第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STEPHEN SIAW GUAN TECK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柒萬元及實收利息
,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STEPHEN SIAW GUAN TECK因
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
金額新臺幣(下同)7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
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
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
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
實收利息。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
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
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7萬元,由受刑人自行出具現金保證後
,已將受刑人釋放乙節,有被告自行繳納保證金保證書、國
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嗣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
業經法院判決處刑確定,受刑人經聲請人即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傳喚應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上午10時許到案執
行,因受刑人已於113年4月13日出境,且外國住、居所不明
,遂依法於113年10月8日將執行傳票以公示送達方式公告而
合法送達,然受刑人竟未到案執行,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公告、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附卷可憑,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綉燕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