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3868號
TCDM,113,聲,3868,2024121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8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忻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3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
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
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
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
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
處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合於上開規
定,本院審核認屬正當。又本院業已函知受刑人得於文到5
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而受刑人回覆無意見(見
本院卷第35頁),爰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整體犯罪
過程,行為態樣、犯罪時間、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
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
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方星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以下空白) 罪   名 傷害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宣告刑 拘役20日 拘役50日 犯罪日期 112年8月11日 112年11月20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0122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111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912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547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8日 113年7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912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54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6月11日 113年10月1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8月27日,應予更正)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589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878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