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3740號
TCDM,113,聲,3740,2024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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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7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晉豪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13年度執聲字第3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晉豪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晉豪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
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
,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
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詐欺等罪,先後經法院以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確定,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18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其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參酌受刑人之意見,並綜合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
與罪責程度、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
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
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
、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進而為整體
非難之評價,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 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永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宋瑋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2罪) 有期徒刑1年1月(5罪) 有期徒刑1年(6罪)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6月(4罪) 有期徒刑1年4月(3罪) 有期徒刑1年7月(3罪) 犯罪日期 111/04/28 111/04/26至111/06/21 111/05/12至111/06/1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2879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965號等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83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862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218、1316號 112年度訴字第256、358號 判決日期 111/12/05 112/01/31 112/05/30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862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218、1316號 112年度訴字第256、35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01/04 112/03/02 112/09/05 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編號1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彰化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5號)
編號 4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罪日期 111/05/2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78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93號 判決日期 113/05/31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9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7/02 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均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0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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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