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2897號
TCDM,113,聲,2897,2024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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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8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錫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4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錫昌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錫昌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
條第1項(聲請書贅引刑法第41條第8項之規定,本院逕予更
正),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另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
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
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
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
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
難程度,以及本院函詢受刑人及監護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
件之意見,經受刑人及監護人表示無意見等情,暨權衡其罪
責與整體刑法目的及刑事政策之輕重,定應執行刑之刑度如
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前揭已執行完畢 部分即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 除之,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林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宇萱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2年6月11日 112年10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358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98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中檢字第2461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292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15日 113年2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461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29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月18日 113年8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352號(已執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11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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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