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3年度,524號
TCDM,113,簡附民,524,2024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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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524號
原 告 吳政
被 告 謝博鈞(原名謝明峰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3年度簡字第2326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蔡至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文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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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