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354號
原 告 阮沛瑜
被 告 葉士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385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蔡至峰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