贓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3年度,2269號
TCDM,113,簡,2269,2024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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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26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瑋修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0952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原案號:113年度易字第4321號)
,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丁瑋修犯收受贓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4至5列之「要求丁瑋
修測試該15張信用卡是否可以使用」,應更正為「要求丁瑋
修測試該15張信用卡及金融卡是否可以使用」;附表編號6
之「台新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應更
正為「台新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並
補充「被告丁瑋修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為證據外,餘
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丁瑋修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收受贓物罪。
  又被告係以一收受贓物之行為,侵害告訴人黃玥昊陳怡穎
郭南宏之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
之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收受贓物罪處斷。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綽號「來龍」之男
子所交付並要求其測試如附表一所示之物係來路不明之贓物
,竟仍收受該贓物,並放置在其所使用之自用小客車內,其
所為應予非難。復考量被告犯後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已坦承犯
行,然未見其與告訴人3人達成和解或成立調解之犯罪後態
度,及被告於本案前,曾因強制未遂、傷害、幫助洗錢等犯
行,經法院判決判處罪刑確定之前科素行狀況,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易字卷第15至22頁)
,並衡以告訴人3人所受財產上損害之程度,與被告所自陳
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易字卷第4頁),暨被
犯罪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為被告本案收受贓物犯行之犯罪所 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均宣告沒收之。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 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林思蘋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楷中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曹錫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毅皓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49條第1項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扣案物品 所有人 1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黃玥昊(原名黃麟宇) 2 新光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黃玥昊 3 星展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黃玥昊 4 星展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黃玥昊 5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卡昊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黃玥昊 6 台新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黃玥昊 7 台新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黃玥昊 8 台新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 黃玥昊 9 台北富邦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黃玥昊 1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 黃玥昊 11 聯邦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陳怡穎 12 聯邦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陳怡穎 13 元大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陳怡穎 1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 陳怡穎 15 台北富邦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 郭南宏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30952號  被   告 丁瑋修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2            樓之5
            (現另案在法務部○○○○○○○臺            中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房佑璟律師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丁瑋修於民國113年2月13日至同年月22日間某日,在臺中市 ○○區○○街000巷0號,綽號「來龍」之男子交付如附表所示之 信用卡、金融卡共15張(分為附表備註欄所示真實姓名不詳 之人所為財產犯罪所得物,為贓物)予丁瑋修,要求丁瑋修 測試該15張信用卡是否可以使用,丁瑋修明知信用卡、金融 卡為個人理財重要工具,若係來源不明又非本人持有,極有 可能為他人財產上之犯罪所取得之財物,竟仍基於收受贓物



之犯意,收受附表所示之15張信用卡、金融卡。嗣員警於11 3年2月22日14時30分許,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 至丁瑋修位於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2樓之5住處執行搜 索,並在丁瑋修所使用、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扣 得如附表所示之信用卡、金融卡,始查悉上情。二、案經黃玥昊陳怡穎郭南宏訴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 大隊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 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丁瑋修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①坦承員警於113年2月22日14時30分許,持搜索票至其住處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信用卡、金融卡之事實。 ②坦承附表所示之信用卡、金融卡係綽號「來龍」之男子所交付,請其測試卡片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黃玥昊陳怡穎郭南宏於警詢指訴。 證明附表所示告訴人黃玥昊陳怡穎郭南宏所有之信用卡、金融卡係於附表備註欄所示時間、地點,遭人竊取之事實。 3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13年3玥25日(113)遠銀風字第141號函、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4月1日新光銀信卡字第1130020889號函檢附之帳單明細、星展(臺灣)商業銀行資訊暨營運管理處113年3月28日(113)星展消帳發(明)字第04248號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13年3月22日合金總卡字第1130007255號函檢附之開戶資料、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27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07392號函檢附之開戶資料、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消金作業服務部113年4月11日集中字第1130000387號函檢附之信用卡持卡人資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20日中信銀字第113224839187659號函檢附之開戶資料、聯邦商業銀行113年3月22日聯銀信字第1130007769號函檢附 之基本資料、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26日元銀字第1130006853號函檢附之持卡人基本資料。 證明附表所示之信用卡、金融卡為告訴人黃玥昊等人所有之事實。 4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搜索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證明員警於113年2月22日,被告處扣得附表所示之信用卡、金融卡之事實。 二、核被告丁瑋修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收受贓物罪嫌。 被告以1次收受贓物之行為,侵害告訴人3人之法益,核屬一 行為侵害數法益,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論處。至被告所 指綽號「來龍」之人,另行命警追查中,附此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檢 察 官 林思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李峻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普通贓物罪)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所有人 備註 1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黃玥昊(原名黃麟宇,有提告) 黃玥昊於民國112年11月6日,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停放在高雄市鳳山區中崙二路583巷路邊停車格,遭不詳人士打破車窗,竊取黃玥昊放置在車上之物品。 2 新光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黃玥昊 同上 3 星展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黃玥昊 同上 4 星展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黃玥昊 同上 5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卡昊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黃玥昊 同上 6 台新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黃玥昊 同上 7 台新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黃玥昊 同上 8 台新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號) 黃玥昊 同上 9 台北富邦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黃玥昊 同上 1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號) 黃玥昊 同上 11 聯邦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陳怡穎(有提告) 陳怡穎郭南宏於112年11月18日21時許,搭乘郭南宏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高雄市鳳山區,並將該車停放在凱旋路路邊停車格,陳怡穎郭南宏將隨身物品放置在車上,該車遭不詳人士打破車窗竊取陳怡穎郭南宏之隨身物品。 12 聯邦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陳怡穎 同上 13 元大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陳怡穎 同上 1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號) 陳怡穎 同上 15 台北富邦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號) 郭南宏(有提告)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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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