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113年度,240號
TCDM,113,撤緩,240,2024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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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明達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
金易字第151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3年度執聲字第344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明達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
二、犯罪行為人受緩刑之宣告,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
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
,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
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本規定係採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
撤銷與否的權限,實質要件即以「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
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的標準。至於所
謂「情節重大」,是指受判決人顯有履行負擔的可能,而隱
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
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法院應依職權為合目的性裁量,妥適
審酌受判決人於緩刑期間內違反應遵守事項之情節是否重大
,是否已難收其預期的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的必要。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審金易
字第15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共3罪),應執行有
期徒刑1年2月。緩刑3年,並應履行附表所載內容,於民國1
13年3月30日確定。受刑人應自113年1月起,按附表所載內
容履行,然至今未給付分毫而全未履行等情,據受刑人於本
院訊問時坦承明確,與劉文瑞吳怡慧郭冠良所述相同,
亦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受刑人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之事實,足堪
認定。
 ㈡本院審酌附表所載內容,係受刑人與劉文瑞等3人之調解成立
內容,即屬受刑人經自我評估經濟狀況、工作報酬、收支負
擔等與履行能力相關之因素後,出於己意而同意負擔之條件
;上開判決已載明附表所載內容、該內容得作為強制執行名
義,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未
履行效果,復因無人提起上訴而告確定,受刑人已知悉其有
遵期履行之義務,及違反緩刑負擔之法律效果甚明。又依受
刑人於本院訊問時自述入監前從事綁鐵之工作、須扶養2名
幼子、無疾病等語之個人狀況,其於113年7月9日入監執行
前,無在監在押等人身自由受限制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受刑人於入監前既無客觀上無法或難以
履行之原因,卻自始未履行,嗣後於本院訊問時尚託辭以其
涉犯其他案件被逮捕等語,經本院進一步詢問其於入監前長
達6個月期間,均未履行之緣由,方稱:我交保出來以後要
回去工作,老闆不讓我回去云云,經核並非未履行之正當理
由,顯見受刑人缺乏履行附表所示內容之誠意、漠視法院判
決所諭知處遇之輕率態度,實難期待其能藉由緩刑諭知之寬
典予以自省,並恪遵法令規定,違反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
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符合刑法第
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要件。檢察官據此聲請撤銷受刑人之
緩刑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鄭咏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易字第151號判決附表三)
編號 調解筆錄內容 1 被告應給付劉文瑞新臺幣(下同)10萬元,並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劉文瑞指定帳戶,給付方式如下: ㈠其中5000元,於民國113年1月30日以前給付完畢。 ㈡其中2萬5000元,自113年2月15日起至113年6月15日止,於每月15日以前,按月給付5000元。 ㈢剩餘款項7萬元,自113年7月15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於每月15日以前,按月給付1萬5000元(除最後一期為1萬元外)。 ㈣上開款項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2 被告應給付吳怡慧新臺幣(下同)3萬21元,並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吳怡慧指定帳戶,給付方式如下: ㈠其中5000元,於民國113年1月30日以前給付完畢。 ㈡剩餘款項2萬5021元,自113年2月15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於每月15日以前,按月給付5000元(除最後一期為5021元外)。 ㈢上開款項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3 被告應給付郭冠良新臺幣(下同)2萬元,並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郭冠良指定帳戶,給付方式如下: ㈠其中5000元,於民國113年1月30日以前給付完畢。 ㈡剩餘款項1萬5000元,自113年2月15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於每月15日以前,按月給付1萬5000元。 ㈢上開款項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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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