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3年度,241號
TCDM,113,單聲沒,241,2024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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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聖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55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PAULA'S CHOICE」乳液1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孫聖偉因涉嫌販售仿冒商標商品(即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保管字第6156號扣案物品清單)所
涉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
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81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
件扣押之仿冒「PAULA'S CHOICE」乳液1件,係侵害商標權
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同法38條第1項、商標法第
98條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
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前因涉嫌刑法第30條第1項、商標法第95條
、第97條之幫助利用網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經臺中地檢
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罪嫌不足,以113年度偵字第3810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並
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屬實。扣案之仿冒「PAULA'S CHOICE」
乳液1件(詳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保管字第6156號扣案物
品清單),經鑑定結果係仿冒商標之商品,有寶拉珍選有限
責任公司鑑定報告書、本案商標註冊資料、蝦皮購物網路訂
單列印資料、前揭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押物品照片等(見偵字
第38100號卷第35-36、39、41-49、135、129-130頁)附卷可
憑,足認上開扣案物品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依商標
法第98條之規定係屬絕對義務沒收之物,揆諸前揭說明,應
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後
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培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林佩倫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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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