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3年度,128號
TCDM,113,單聲沒,128,2024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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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松青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111年度偵續字第46號),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17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被告林松青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續字第4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
民國111年5月19日確定,113年5月1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被告各於如附表所示文書上盜蓋如附表所示印文,爰就上
開偽造印文及「利通營造有限公司」、「富將營造有限公司
」、「林鈜銘」、「張富森」之偽造印章各1個依法聲請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偽造之印章、印
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
、第219條亦分別定有明文。而得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沒收
者,以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為限,至盜用他人真正印章
所蓋之印文,並非該條所指之偽造印文(最高法院88年度台
上字第707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
度偵續字第4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1年5月19日確定,113
年5月1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前開卷
宗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
堪信屬實。
 ㈡如附表所示之印文,係被告盜取「利通營造有限公司」及「
富將營造有限公司」之大小章所盜蓋,業據被告於偵查時坦
承不諱(見偵4374卷第42至44頁),核與證人林子耀於偵查
中之證述相符(交查11卷一第171頁),則被告蓋用之印章
均非屬其偽造之印章,且被告既持真正之印章盜蓋如附表所
示之印文,揆諸前揭說明,亦非屬刑法第219條所規定應沒
收之「偽造」印文。從而,前述印章及盜蓋之印文均無從依
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㈢至被告盜取前述之印章均非其所有,且其所盜蓋如附表所示
之印文業已連同附表所示之文書提交告訴人即祭祀公業法人
臺中市林寶興之管理人林維仁而行使之,均非屬被告所有之
物,亦非被告以外之人無正當理由取得,縱為供其犯罪所用
之物,然核與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不符,無從依該規定單
獨宣告沒收。
 ㈣綜上,聲請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上述印章及印文,難謂有據
,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至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梁文婷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附表:
編號 文書名稱 盜蓋之印文 卷內位置 一 估價單 ⒈「利通營造有限公司」印文1枚。 ⒉「林鈜銘」印文1枚。 109年度他字第7813號卷第89頁。 二 富將營造有限公司報價單 ⒈「富將營造有限公司」印文1枚。 ⒉「張富森」印文1枚。 109年度他字第7813號卷第9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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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將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通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