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朋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執聲字第3580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872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朋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
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3年11月17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惟扣
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
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
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
12年度毒偵字第187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2年7月18日確定
,緩起訴期間自該日起至113年11月17日期滿各事實,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揭緩起訴處分書等件在卷可
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4月6日草療鑑
字第1120300727號鑑驗書(下稱鑑驗書)在卷可參(臺中地
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872號卷【下稱毒偵卷】第39頁),
足見上開物品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應視為
本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
,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曼寧得抗告。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0 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 1組 1.即臺中地檢署毒偵卷第29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1。 2.檢品編號:B0000000號。 3.檢品外觀:吸食器,送驗數量:1 組,驗餘數量:1 組,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見鑑驗書,毒偵卷第3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