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774號
TCDM,113,單禁沒,774,2024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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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季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
字第32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52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0.8155公克)沒收銷燬
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梁季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
度毒偵緝字第320號為不起訴處分,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
非他命晶體1包,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
之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第1項規定、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
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
、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
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且該條屬刑法有關違
禁物沒收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113年度毒聲字第134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3
年9月12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
度毒偵緝字第3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書
、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附卷可稽。扣案之甲基安非
他命晶體1包,被告供稱係其所有施用所剩餘之物(見毒偵
卷第84頁),且經送請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8155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
養院鑑驗書可參(見毒偵卷第113頁),屬不得非法持有之
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
沒收銷燬之,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珮華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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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