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13年度,147號
TCDM,113,交訴,147,20241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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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14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致勝(已死亡)




選任辯護人 宋範翔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61
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所為簡
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
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
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案被告郭致勝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
月17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同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於113年12月19日死亡,有不得改行
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爰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於113年12月1
7日所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黃奕翔                    法 官 劉育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俊毅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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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