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3年度,1350號
TCDM,113,交易,1350,2024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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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135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彥憬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
25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彥憬於民國112年4月23日18時43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臺中市○區○○街00
號前併排臨時停車,本應注意汽車停車時,顯有妨礙其他人
、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而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
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形,並無不能
注意之情事,卻疏未注意,貿然在機慢車道併排停放上開小
客車而占用車道;適同向後方有告訴人陳泉瑀騎乘車牌號碼
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永東街由復興園路往永和街方
向行駛至該處,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而追撞上開小客車之
左後車尾,致告訴人陳泉瑀受有骨盆、腹壁、雙側大腿、雙
側膝部、雙側小腿、雙側踝部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李彥憬
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李彥憬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之過
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
罪,茲經告訴人陳泉瑀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
此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郭勁宏
                  法 官 許翔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慧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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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