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3年度,1207號
TCDM,113,交易,1207,2024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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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120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伯豪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
第10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伯豪(涉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
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部分,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明知駕照已被吊銷,仍於民國111年12
月29日9時18分許,無照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
車,沿臺中市北區進化北路外側車道銜接右引道,欲右轉中
清路1段往漢口路3段方向行駛時,本應注意汽車駕駛人駕駛
車輛向右轉彎行駛時,應注意右側直行車輛之安全,避免影
響右側及後方車輛行進動線,並應注意兩車並行之間隔,隨
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依當時天候晴,柏油路面乾燥、
路面無坑洞缺陷及障礙物,日間自然光線充足且視距良好等
情,無不能注意之情事,適右後方有告訴人蔡○昊(00年0月
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車牌號碼詳卷
),沿臺中市北區進化北路外側車道直行銜接忠明路往民權
路方向行駛,被告竟疏未注意及此,駕車貿然欲右轉至中清
路1段之際,與告訴人騎乘之重型機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
人、車倒地,受有上肢挫傷、下肢挫傷及右腳踝扭挫傷等傷
害,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
、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於駕駛執照經吊銷期間駕
車,而犯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被告所涉犯上開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
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調解成立,告訴人於第
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聲請撤回
告訴狀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5-66頁、第69頁),爰依前
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祥薇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立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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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