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3年度,3065號
TCDM,113,中簡,3065,2024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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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30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柏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113年度偵緝字第28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何柏勳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參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愷他命壹包(淨重17.5951公克、純質淨重12.2990公克)
,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所示)。
二、論罪科刑及沒收:
(一)論罪:
   核被告何柏勳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
(二)量刑:
   爰審酌被告明知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戕害個人身心健康,竟
無視於我國杜絕毒品之管制禁令,任意持有第三級毒品純
質淨重5公克以上,所為實不足取;兼衡被告持有第三級
毒品之重量達純質淨重12.2990公克,重量不低;並考量
被告有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稽,素行不佳;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見偵緝卷第58
頁),犯後態度尚可;暨被告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
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3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扣案之愷他命1包(淨重17.5951公克、純質淨重12.2990 公克),屬於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 收。又盛裝愷他命之外包裝,其上殘留微量毒品,依現今 科技水準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該外包裝與殘留其上之毒 品無法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與所盛裝之第三級毒 品併予宣告沒收。至於扣案之K盤1個,與被告持有毒品之 犯行無關,無從在本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李俊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顏嘉宏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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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