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20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昱銓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11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昱銓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2-3行「不得非法持
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5公
克以上之犯意」更正為「不得非法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
之第三級毒品,竟基於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
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犯意」;證據部分補充「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第六分局民國113年8月28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3011
9317號函」、「本院電話紀錄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按4-甲基甲基卡西酮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
明定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
。查本案被告曾昱銓持有之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含第三級毒
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毒咖啡包共計40包,純質總淨重為9.
22公克,已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所定純質淨重5
公克以上,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
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知悉4-甲基甲基卡西酮
係屬第三級毒品,其持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對社會治安造成
潛在之危險,竟無視國家禁絕毒品之政策,未經許可持有第
三級毒品愷他命純質淨重達5公克以上,所為實不足取;惟
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
的、手段、所持第三級毒品數量,暨其於警詢自陳國中肄業
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偵卷第21頁)及如卷附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1-3所示之物,經鑑驗後確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 甲基卡西酮成分,且純質淨重合計達5公克以上,有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內政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6月21日刑理字第1136069512號鑑 定書在卷可稽(見偵卷第33-39頁、第137-139頁),且為被 告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所持有之毒品 ,核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至直 接用以盛裝第三級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 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視同毒品之一部,併 予沒收之;前揭送驗用罄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 ,附此敘明。
㈡至扣案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物,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與被告 本案犯行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蕭擁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傅可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春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 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毒品咖啡包11包 (熊貓SWAG圖案,含包裝袋總淨重25.23公克) ⒈送驗抽檢結果【A4】 驗前淨重:2.30公克 驗餘淨重:1.64公克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9% 推估11包純質總淨重:2.27公克 ⒉參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6月21日刑理字第1136069512號鑑定書(見偵卷第157-159頁) ⒊應予沒收。 2 毒品咖啡包12包 (梅西圖案,含包裝袋總淨重25.86公克) ⒈送驗抽檢結果【B4】 驗前淨重:1.82公克 驗餘淨重:1.22公克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10% 推估12包純質總淨重:2.58公克 ⒉參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6月21日刑理字第1136069512號鑑定書(見偵卷第157-159頁) ⒊應予沒收。 3 毒品咖啡包17包(喬巴圖案,含包裝袋總淨重39.78公克) ⒈送驗抽檢結果【C8】 驗前淨重:1.78公克 驗餘淨重:1.18公克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11% 推估17包純質總淨重:4.37公克 ⒉參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6月21日刑理字第1136069512號鑑定書(見偵卷第157-159頁) ⒊應予沒收。 4 手機1支 IMEI:000000000000000 5 手機1支 IMEI:000000000000000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慎股
113年度偵字第21151號 被 告 曾昱銓 男 1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南投縣○○市○○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昱銓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3款所稱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 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 民國113年3月初某日,透過友人湯智翔(所涉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另經本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以新 臺幣2000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曾 奕博」,購買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咖啡包40包而非法持有 之。嗣於同年月18日23時4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 號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搭載湯智翔,因 違規停車為警攔查,當場扣得曾昱銓持有之毒品咖啡包40包 ,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曾昱銓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且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咖啡包40包,經送驗結果,確 實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成分,且總純質淨重 共計9.22公克,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理字第113606 9512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其上開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嫌。扣案之含有第三級毒 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40包,請依刑法第38條第 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檢 察 官 蕭擁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呂姿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