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交簡字第17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智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556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詹智緯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詹智緯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㈡被告於肇事後,於警員前往肇事現場處理時,在場並當場承
認為肇事人,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
情形紀錄表在卷可稽(見發查卷第61頁),顯見被告有於偵
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前,即當場向前來處理車禍事宜之
警員表明其為肇事者並接受裁判,核屬自首,爰依刑法第62
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自
後撞擊告訴人施秉旻所騎乘機車,致告訴人受有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所載傷勢,所為應予非難;惟斟酌被告犯後坦承犯
行,態度良好,有效節省司法資源,復參以被告雖未能與告
訴人達成和解,然被告確有和解之意,僅因和解內容互有差
異,而雙方就賠償金額之紛爭仍得經由民事訴訟程序或其他
途徑加以解決;兼衡被告過失情節、告訴人所受之傷害非重
、被告自述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
發查卷第13頁)及如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之前科素行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詹益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張宏賓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言股 113年度偵字第55603號 被 告 詹智緯 男 28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詹智緯於民國113年3月1日18時19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 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太平區永平路3段,由太平路 往合利街方向行駛,行經永平路3段與永平路3段92巷交岔路 口時,其應注意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 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並應注意汽車 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施秉旻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因該交岔路口右側 有車輛駛出而煞車,因而追撞施秉旻所騎乘之機車,致施秉 旻人車倒地,並受有左髖擦傷、左足擦傷、左膝擦傷之傷害 。
二、案經施秉旻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詹智緯經傳喚未到庭。惟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 詢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施秉旻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指訴 之情節相符,並有霧峰澄清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 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 分局太平交通分隊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臺中市○○○○ ○○○○○○○○○○○○○○○○○○○○○○路○○○○○○○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
型機車行車紀錄器等錄影檔案光碟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及機 車駕駛人資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附卷可憑。是被告騎乘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確有未與前車保持隨時 可以煞停之距離,及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行為,因而追撞 告訴人之機車,致告訴人受有傷害,被告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檢 察 官 詹益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程冠翔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