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1284號
TCDM,112,訴,1284,20241231,1

1/2頁 下一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28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孟淳




選任辯護人 邱智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61
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傷害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丙○○於民國112年5月26日3時20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
00號之統一超商昌進門市(下稱本案超商),因有大聲咆哮
影響店家營業之舉動,警員丁○○據報前往現場處理,並規勸
丙○○離去,然丙○○不願離開,員警乃依法對丙○○盤查身分,
惟丙○○亦拒不配合,警員即依規定將丙○○帶往派出所查證身
分,丙○○明知丁○○為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基於對依法
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施強暴及傷害等犯意,出手攻擊丁○○、並
咬傷其右手臂,致丁○○因而受有右手肘擦挫傷之傷害。經警
以現行犯將丙○○逮捕,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丁○○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第四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證人即告訴人丁○○於警詢時所為之證述,被告丙○○(下稱
被告)及辯護人爭執其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178頁),本
院復查無有何例外得賦予其證據能力之情形,依前揭規定,
應認無證據能力。
 ㈡本判決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其餘供述證據(含文書證據),被
告、辯護人及檢察官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未於言詞辯論
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
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
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㈢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查無有何違反法定程序作成或
取得之情形,且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
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自得採為證據。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上開時、地在場,員警據報到場處理後
,雙方在本案超商外有發生肢體接觸,被告有出口咬嚙告訴
人右手肘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傷害、妨害公務等犯行
,辯稱:伊是單純被員警毆打、欺壓等語。辯護人則為其辯
護稱:⒈員警實施盤查逮捕不合法,員警之行為並非執行公
務。然依被告所陳,警員係在無正當理由情況下,非法盤查
並逮捕被告,且在被告喪失行動能力時,又出手攻擊被告,
因此被告咬員警之目的屬於正當保護自己權利之行為,屬於
正當防衛,應認為被告抗拒之手段不是意圖妨害公務員職務
之依法執行,而以公務員為目標,對物或他人實施一切有形
物理暴力,致妨害公務員職務執行,因此無妨害公務之故意
,再由客觀情形來看,被告雙手被反銬,又被員警攻擊,為
避免人身安全繼續遭受迫害,方出口咬員警,其反抗行為並
無違反比例原則,故被告應無涉犯妨害公務及傷害等罪。⒉
被告無涉犯妨害公務,另咬警員造成傷害之行為亦為正當防
衛。又被告推擠員警之行為係為反抗員警違法盤查及違反使
用強制力控制人身自由之狀況,因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
條規定,員警盤查必須出示證件表明身分與告知事由,本案
員警身著制服,因此無須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但仍應告知被
告為何遭到盤查之事由,方符合盤查之正當程序。惟綜觀員
警密錄器之錄影檔,均未有看到員警表明被告因何事由需遭
到盤查,即遭員警施用強制力帶離便利商店,顯然員警違反
法定之正當程序,被告自得抗拒員警施用之強制力。最後被
告遭壓制後,雖有咬傷員警,但由錄影晝面可明確知悉,被
告遭員警壓制後,員警第一時間並非宣告被告權利,而係出
拳攻擊被告,被告因遭員警攻擊,為保護自身安全,不得已
才用咬的方式想要掙脫束縛,故被告對於用口攻擊員警之行
為並非基於妨害公務與傷害之故意,而係基於對於現在不法
之侵害,出於防衛自己權利之行為,防衛之方法亦未有過當
之情況,故被告用口攻擊員警之行為應無涉犯妨害公務及傷
害罪。⒊綜上所述,員警違法執行職務在先,被告之反抗為
正當之防衛行為,故被告應無涉犯妨害公務及傷害等罪,請
為被告無罪之諭知等語。經查:
 ㈠被告有於112年5月26日3時20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0
號之本案超商,因接獲店員報案,遂指派告訴人即警員丁○○
(下稱告訴人)前往現場處理,並規勸被告離去,然被告不
願離開,告訴人乃對被告盤查身分,被告亦拒不配合,告訴
人遂欲將被告帶返派出所查證身分。被告與告訴人步出該本
案超商店外未久,被告有出口咬嚙告訴人之手臂,且致告訴
人受有右手肘擦挫傷之傷害等事實,業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
時結證明確,並有112年5月26日員警職務報告(見偵卷第33
、35頁)、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112年5月26日出具之告訴
人急診診斷證明書(見偵卷第61頁)、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
翻拍照片(見偵卷第65至68頁)、告訴人傷勢照片(見偵卷
第69頁)、本院勘驗筆錄及密錄器錄影檔案截圖(見本院卷
第289至303、325至343頁)、監視器及密錄器錄影光碟各1
片(光碟片存放袋),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是此部分之事實
,首堪認定。 
 ㈡被告固以前詞置辯,辯護人亦為被告辯護如前,然查:
 ⒈按「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
人查證其身分: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
者。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
情者。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
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
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五
、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
者。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警察
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一
、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二、詢問姓名、出生年
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三、令
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
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
攜帶之物。依前項第2款、第3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
,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
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3小時,並應即向
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一、瘋狂或酒
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
、身體之危險。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三
、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四、其他認為必須
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
害。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
束時間最長不得逾24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
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警
察依第1項規定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
之物。」、「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一、抗
拒留置、管束措施時。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
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三、自殺、自傷
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
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
條第1項、第7、19、20條分別定有明文。
 ⒉經查,證人即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案發當時店員
已經表明不願意銷售商品與被告,請被告離開,然被告非但
不離開,還在現場對店員及員警大聲咆哮、辱罵而妨害營業
場所營業,是被告所為顯已有犯罪疑慮,我們員警遂依法要
求被告出示身分以資查證,但被告明示拒絕,故認有必要將
被告帶回派出所查證,但我和被告甫至超商門口時,被告突
然先動手攻擊我,她先用右手頂我、撞我的胸腹部,接著就
直接出手打我,我旋即將被告壓制,但被告在遭壓制在地板
的第一時間就張口咬住我的右手臂,我是為了讓被告鬆口,
才會出手打被告身體,但此舉僅是為了讓被告鬆口之目的而
為之,力道並不足以致生嚴重傷害等語(見本院卷第304至3
12頁)。且告訴人亦有於案發當日前往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
院急診,經診斷受有右手肘擦挫傷之傷害結果,有該醫院診
斷證明書及傷勢照片在卷可佐(見偵卷第61、69頁)。再參
以如附件之本院當庭勘驗員警密錄器錄影檔案結果,可見員
警獲報到場處理時,被告在本案超商內之結帳櫃檯附近,要
求店員販賣菸品與伊,經店員明示拒絕且員警委婉勸說被告
至其他店家消費後,被告仍不願離開,猶仍繼續站在結帳櫃
臺前,期間有提高音量大聲喊叫、口出「像白癡」、「裝肖
仔」、「神經病」等語,員警於過程中多次規勸被告離開,
被告抑或置之不理、抑或明示拒絕,猶仍持續上開行止;迄
至檔案時間(下同)04:17:05,告訴人(即員警甲)告知
被告「小姐,請妳出示一下身分好不好?小姐請妳出示身分
,不然要帶妳回派出所囉。請妳出示身分,小姐,妳再不出
示身分,我們要帶妳回派出所查證囉。(被告背對告訴人,
對告訴人之要求均置之不理) 」等語,繼而告以:「來,
小姐我們現在依警職法。」、「我要帶妳回派出所查證身份
,請妳配合」,員警乙並稱:「現在時間112年5月…」、告
訴人再稱:「我要帶妳回派出所查證身分」等語,而此段過
程中僅見被告不斷稱員警摸她的胸部、推她、抓她,並持手
機對員警錄影,全未見其有配合查證身份之情事。另於04:
17:35至04:17:58期間,被告與告訴人繼續就員警有無碰
觸其胸部乙情爭執,而被告突喊:「幹你娘機掰」、告訴人
稱:「妳剛剛打我是不是(敲打聲),妳剛剛打我是不是
欸她咬我,她咬我」、員警乙稱:「翻正、翻正、翻正,翻
過來、翻過來,喊一下喊一下」;04:18:36至04:19:53
期間,有聽到手銬上銬聲音,被告說:「你們在虐待我」、
「喔,幹」,告訴人稱:「妳放軟,妳放軟,妳的手,妳的
手」、被告回以:「你拿我的手機我就告你偷竊,喔,好難
受」、員警乙:「小姐妳的錢,我先幫妳收起來囉」等語,
足見告訴人於管束被告之過程中,又再度遭受被告咬嚙手臂
之攻擊行為,方會決定要使用警銬將被告上銬。從而,案發
當時告訴人正在執行巡邏勤務,因據報而到場處理,其與被
告素不相識、亦無仇隙,顯無甘冒偽證風險而設詞構陷被告
之理,所述亦與常情無違,且與客觀事證即密錄器勘驗結果
大致相符,堪認告訴人上開證述內容應至屬真實可信。從而
,員警依憑被告在本案超商內之行止而判斷被告已有犯罪
虞,遂按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款、第7條第1項規定對被
告查證身分,然因被告拒不配合,員警顯然已無法查證被告
身分,方會再依同法第7條第2項規定表明將帶被告前往派出
所查證身分,惟被告於員警帶往派出所之過程中,先出手攻
擊員警即告訴人而抗拒之,告訴人始依同法第1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對被告施以強制力並依法管束之,詎告訴人於依法管
束被告時,復遭被告出口咬住其右手臂,可認被告係因顯有
對於執行管束之警察為攻擊行為之情事,員警方進一步決定
依同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使用警銬將被告上銬,從而,
員警上開所為均與警察職權行使法之相關規定相契合,均屬
依法執行職務無訛。至被告及辯護人辯稱係因員警非法盤查
及逮捕被告,被告遭員警攻擊,為保護自身安全,不得已才
以咬員警的方式欲掙脫束縛,故被告對於用口攻擊員警之行
為並非基於妨害公務與傷害之故意,而係對於現在不法之侵
害,出於防衛己身權利之行為等語,所辯均與上開證言及客
觀事證相悖,自無可信。
 ⒊另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被告於04:18:36先遭員警壓制後
上銬,惟經員警討論後認為要辦被告妨害公務,方於支援的
女警到場後之04:22:28開始,才對被告告以所涉罪嫌、實
施逮捕、宣讀刑事訴訟法第95條之權利及提審法相關規定,
顯屬違法逮捕云云。惟查,本案員警上銬之緣由,係因員警
依法欲將被告帶往派出所查證身分之過程中,被告先為出手
攻擊員警之暴行,繼而在員警對其依法管束之際,復又出口
咬住員警手臂而攻擊警察,則被告違法在先,員警始採取管
束及使用警銬之適法處理行為,足見員警確係依據警察職權
行使法之相關規定對被告為上銬之管束行為,並非依據刑事
訴訟法現行犯逮捕之相關規定,洵堪認定。則員警在依照警
察職權行使法對被告上銬且繼續管束之過程中,始進一步討
論是否要以被告涉犯妨害公務罪嫌而以現行犯逮捕查辦,再
於5分鐘後,即由到場支援之女警在本案超商外之現場,當
場對被告告知相關罪名、實施逮捕、相關權利及規定等事項
,則員警對被告以妨害公務之現行犯逮捕之過程,亦均合於
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核屬合法逮捕無疑。是以,辯護人
此部分所辯,尚難採憑。
 ⒋承上,被告在員警依法對其查證身分之過程中,拒不配合,
並為前開出手攻擊、以口咬嚙員警之傷害暴行,則員警依法
對其為管束行為並上銬之,所為均符警察職權行使法之相關
規定,而屬合法有據;另管束期間始再決定以妨害公務之現
行犯逮捕被告,且由到場支援之女警當場為相關罪名及權利
之告知,所為實均與規定相符,未見有何違法情事存在,是
被告顯係基於傷害及妨害公務之犯意,而對依法執行職務之
員警即告訴人遂行徒手攻擊、以口咬嚙之舉,所為顯已該當
傷害及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實施強暴之妨害公務執行
等罪之主、客觀構成要件無訛。是被告及辯護人辯稱被告係
因遭員警違法執行職務、違法逮捕,為確保己身權益方為前
開行為等語,顯無可信。
 ㈢綜上所述,被告及辯護人前揭所辯均非可採,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上開妨害公務執行及傷害等犯行,均堪認定,俱應依
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以行為人對於公務員
依法執行職務時,施以強暴、脅迫,即屬當之;所稱「強暴
」,係指一切有形力即物理力之行使而言,不問其係對人或
對物為之均包括在內(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608號判決
意旨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
務執行罪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
 ㈡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
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傷害罪處斷。 
 ㈢爰審酌被告明知至現場處理之告訴人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
,竟對之施以強暴行為,嚴重侵害警察機關執行職務之嚴正
性,影響社會秩序及國家公權力之執行,且造成告訴人受有
上開傷害結果,所為應予非難;又犯後否認犯罪,未能與告
訴人成立調解及賠償其損害之態度;暨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
陳之教育程度、經濟及家庭生活狀況(詳見本院卷第317頁
);兼衡被告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前
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檢察官蔣得龍、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魏威至                   法 官 曹宜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勘驗結果):
一、密錄器錄影畫面(檔名為「2023_0526_040837_079」)播放程式顯示時間(下同):04:08:50-04:17:15勘驗結果:
員警甲走進超商內,詢問店員狀況時,丙○○抱怨店員服務態度不好,堅持在該店購買煙品,店員不要銷售商品,員警請丙○○



離開(如本院卷附擷取照片編號1)
04:08:53-04:17:15
員警甲:怎樣?
丙○○:他剛剛服務態度不好,有客人插隊,然後他就,他就直    接看人家比較正,就直接讓他,讓他結帳。員警甲:好,那妳要打電話去申訴他。
丙○○:那我,那我都有錄。
員警甲:那妳要打電話去申訴他。
丙○○:對啊,我都有錄了,我不能買東西嗎?員警甲:蛤。
丙○○:我不能買東西嗎?請問一下?
【店員與另一名員警(下稱員警乙)在畫面右側對話】員警甲:那他現在。
丙○○:你第一分局的。
員警甲:那他現在幫你結完帳,妳就要走了嗎?丙○○:他沒有啊,他就是不要賣我啊。
員警甲:先生你有,先生你有幫她結帳了嗎?
店員:還沒。
員警甲:還沒。
丙○○:他不讓我買煙。
店員:我聽不懂她要什麼,一下子要這個一下子要那個。丙○○:我一層一層的錄下來,還有那個排在我後面的,他就讓    他先結了。
員警甲:妳東西買完就離開了,好不好?
丙○○:我有買東西嗎?我等著要買118的煙品,418的Dunhill    極光,請你結帳。
員警乙:店員說他聽不懂,妳要不要換一間。
丙○○:我不要啊,我就要在這裡買,我很喜歡在這裡買。員警乙:店員聽不懂,妳在這邊也買不到啊。
丙○○:那他怎麼剛剛可以跟人家結,你看。
員警乙:人家剛剛不是買煙。
丙○○:不是,人家是他那個有一個很正的女人。(員警乙在畫面右側揮手,店員走過去)
丙○○:我有錄起來。
員警甲:那妳就打電話去申訴他,妳在這邊一直錄影沒有用。丙○○:笑死了,便利商店耶,不能買東西喔。員警甲:人家沒有要賣你啊。
丙○○:笑死了,為什麼?他開的嗎?
員警甲:我怎麼知道為什麼
丙○○:對嘛,他開的嗎?你有…




員警甲:有啊,怎麼樣?
丙○○:我就是要用在FB上面啊。
員警甲:隨便妳。
丙○○:去年12月初的時候,虐待我這個烏青,你知道為什麼還    沒消嗎?
員警甲:我不知道,又不是我用的。
丙○○:以後你就知道了。
員警甲:喔,是喔,妳沒有要買東西,妳就離開。丙○○:我要買東西啊。
員警甲:啊人家沒有要讓妳買啊。
丙○○:那個SEVEN的,(大聲喊)員工。員警甲:妳不要在這邊大吼大叫。
丙○○:我怕他耳聾聽不到,你沒看他戴個耳塞。員警甲:這裡是公共場所,妳不要那麼大聲。
丙○○:我要118的煙品,418Dunhill各一包,請你結帳,不要    偷懶。(店員與員警乙在畫面右側交談)丙○○:(呵呵)像白癡
店員:我不想銷售她,她很明顯是在故意找碴,剛剛一開始說要   118,後來又說要418,又說兩個都要,然後就一直在鬼   吼鬼叫
丙○○:沒有,我說118煙品1個、418煙品1個,各1包請你結帳    ,剛剛我後面有人插隊,你直接讓他結,我這次有錄起    來。
員警甲:他說他沒有要幫妳結帳。
丙○○:為什麼?我有錢,我為什麼不可以買。員警甲:他沒有要幫妳結帳啊,妳在這邊買也沒用。丙○○:裝肖仔,他人家請的咧。
員警乙:妳換一間吧。
丙○○:我不要,他就故意刁難我,我為什麼不可以在這裡買,    好笑耶,這是店員的服務品質嗎?
員警乙:妳這個去從正常管道去申訴,妳如果認為這個,妳…丙○○:不會不會,除非他這一間沒生意啊,我繼續在這裡排。員警甲:妳不要在這邊妨害人家營業。
員警乙:對啊。
丙○○:就沒有人嘛。
員警乙:妳剛剛有摔別人東西嗎?
丙○○:我幹嘛摔別人東西,神經病喔,以我錄的錄影為主。員警甲:不是以你錄的錄影為主。
丙○○:去年的烏青,被你第一分局用的齁。
員警甲:妳不要再講這個了喔,那個不是我們弄的。



丙○○:為什麼不能講,我整個就錄起來,還有你們第一分局跟    外送員,當場在我那個大昌街245號6樓之3直接分贓, 我整個都錄起來囉。
員警甲:妳怎麼沒去地檢提告。
丙○○:不用,你們這裡又不需要法律。
員警甲:請妳離開這邊好不好?(04:12:48)員警乙:如果人家沒有要銷售妳的話,他是有權請妳離開這裡的    。
丙○○:(大聲說)他有什麼權利,這個不是Seven的便利商店    嗎?
員警甲:便利商店…
員警乙:營業場所沒錯啊。
丙○○:我要買東西不行嗎?
員警乙:他們的銷售人員…
員警甲:人家不賣妳。
丙○○:(大聲說)店員我需要兩包煙,你的代號是一包叫做那    個118,粉紅色的一包,跟極光Dunhill 118,各一包。店員:…因態度不佳沒辦法服務。
丙○○:為什麼沒辦法服務呢?
員警乙:他已經表明(態度)了,小姐
員警甲:他已經說沒有要服務了。
丙○○:他剛剛就有結帳了,結我。
員警甲:他就是不想幫妳,他就是不想幫妳服務,他講得很清楚    了。
員警乙:對,他就是不想幫妳服務。
丙○○:我知道啊。
員警甲:對,可以請妳離開了嗎?(04:13:28)丙○○:為什麼?不然你抓我啊,反正你們很喜歡抓我、虐待我    ,從來不會修復。
員警甲:妳有生病要去看醫生、受傷要去看醫生。丙○○:我有看過那個你們這種警察的,在第一分局…員警甲:我叫妳去看醫生,沒有叫妳去看警察。丙○○:那你幹嘛抓我去第一分局虐待
員警甲:我有嗎?我有嗎?
丙○○:我就有錄影了啊。
員警甲:我有嗎?我有嗎?
丙○○:隨便你啦。
員警甲、乙:請妳離開這裡,不要妨礙人家做生意。(04:13:      56)
丙○○:神經病!我要買東西不行喔?




員警甲:人家就沒有要賣妳啦。沒有要賣妳啦。丙○○:我也不想啦。(04:14:13時戴上有線耳機仍站在櫃臺    前不願離開) 
員警乙:好,我也不想。
員警甲:小姐人家沒有賣東西了,請妳離開了喔。(04:14:    58)
丙○○:(站在原地不動)
員警甲:小姐,請妳離開。
丙○○:我沒有做任何攻擊、我沒有做任何的騷擾,出去外面的    時候…
(員警乙走到超商店員旁交談)
員警乙:小姐妳聽到了嗎?店員要請妳離開囉,這是他們的營業    場所,哈囉
員警甲:妳不要故意假裝聽不到,請妳離開。(04:15:24)丙○○:我要那個118。
員警甲:沒有要賣妳。
丙○○:418各1包請你結帳。(指著櫃臺內香菸)員警甲:沒有要賣妳。
丙○○:(面向店員,手拿新臺幣先後指向香菸及店員)。員警乙:你要表明一下?
店 員:不好意思,現在沒有辦法幫妳服務。
丙○○:你要排這裡,(再度指著煙品)幫我拿一包,118、41    8。(手比118、418數字
店 員:小姐,沒有辦法幫妳服務。
員警乙:小姐妳住哪邊?還是我通知妳家人過來?小姐。丙○○:(再度對店員以手比劃並舉起手中之新臺幣)118、418    。
員警甲:小姐,請妳出示一下身份好不好?小姐請妳出示身份,    不然要帶妳回派出所囉。請妳出示身份小姐,妳再不    出示身份,我們要帶妳回派出所查證囉。(丙○○背對    員警甲,對員警甲之要求均置之不理)(04:17:05員警甲舉起左手所配戴之手錶查看時間)丙○○:啊。
員警甲:來,小姐我們現在依警職法。
丙○○:喔,你摸我。
員警甲:我要帶妳回派出所查證身分,請妳配合。丙○○:啊,幹嘛身分。
員警乙:現在時間112年5月…
丙○○:(聽不清楚)沒關係
員警甲:我要帶妳回派出所查證身分。




丙○○:你又抓我了,我直接錄。
員警乙:好,妳錄影啊。
丙○○:喔,你摸到我胸部了。
(統一超商門鈴聲)
丙○○:你剛剛摸到我胸部了,警員,喔。
員警甲:沒有人會想摸妳胸部啦,妳想太多。
丙○○:你就摸到我胸部了。你怎樣…推我。
04:17:09-04:17:21
員警甲將左手搭在丙○○右肩上,表示要將其帶回派出所查證身分證,請其配合(見本院卷附擷取照片編號2)04:17:25
員警甲右手抓住丙○○右手腕
(見本院卷附擷取照片編號3)
04:17:25
丙○○:(大聲喊)你摸到我胸部了(員警甲在畫面中並未碰觸丙    ○○之胸部,其右手抓住丙○○之右手腕)04:17:26
員警甲雙手抓住丙○○右手後隨即放開左手將丙○○拉往超商門口之方向(見本院卷附擷取照片編號4)
04:17:28-04:17:30
員警甲左手推著丙○○之背部、右手抓住其右手腕,將丙○○推往超商店門方向(見本院卷附擷取照片編號5)04:17:31-04:17:35
員警右手仍抓住被告之右手腕,丙○○於超商之自動門前轉身,右手拿手機對著員警拍攝,並表示「你剛剛摸到我胸部了,警員」(見本院卷附擷取照片編號6)
04:17:35-04:17:37
員警甲之左手再度搭上丙○○右肩(丙○○與員警甲已移至超商外之騎樓)(見本院卷附擷取照片編號7)
04:17:35-04:17:58
員警甲:沒有人會想要摸妳的胸部,妳想太多。丙○○:你明明就有摸到我胸部,你是怎樣(開始掙扎)(畫面對著天花板)
丙○○:幹你娘機掰
員警甲:你剛剛打我是不是(敲打聲),你剛剛打我是不是,欸    她咬我,她咬我。
員警乙:翻正、翻正、翻正,翻過來、翻過來,喊一下喊一下。
二、密錄器錄影畫面(檔名為「2023_0526_041838_080」)04:18:37-04:19:28




鏡頭對著超商騎樓之天花板(見本院卷附擷取照片編號8)04:18:36-04:19:53
(手銬上銬聲音)
丙○○:你們在虐待我~~
丙○○:喔,幹!
員警甲:妳放軟,妳放軟,妳的手,妳的手。
丙○○:妳拿我的手機我就告你偷竊,喔,好難受。員警乙:小姐妳的錢,我先幫妳收起來囉。
04:20:29
員警甲:幹,我出來,她媽那邊推我啊。
04:20:34-04:21:38
員警乙叫員警甲先放開丙○○,由其壓制被告,員警甲起身後大聲換氣,表示覺得要辦妨害公務,員警乙回覆好,員警甲表示自己要先去醫院(見本院卷附擷取照片編號9)
員警乙:你先放開,你的手。(換氣聲)
員警甲:我覺得要辦妨害公務耶。(換氣聲)
員警乙:好。
員警甲:等一下我密錄器你帶回去。
員警乙:好。
員警甲:我不能去,去一下醫院。沒有帶健保卡,等一下請人幫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