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智易字,112年度,52號
TCDM,112,智易,52,2024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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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智易字第48號
112年度智易字第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米米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蔡在隆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董書岳律師
陳宏毅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
偵字第339號),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27910號),及移送併
辦(112年度偵字第587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原定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三日下午二時十九分宣示判決之期
日,變更為一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十九分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
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
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有重大理由而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
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
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
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果意旨參照)。
二、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3年12月3日下午2時19分
宣示判決,惟本案卷證較為繁雜,製作判決書所需時日較原
先預期為長,爰斟酌司法資源及當事人程序之勞費,裁定變
更(延展)本案宣示判決之期日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政鋼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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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米米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