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2年度,1167號
TCDM,112,交易,1167,2024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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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116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少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
42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楊少華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
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
,茲告訴人呂靖誼已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
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品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24290號
  被   告 楊少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少華(涉犯肇事逃逸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
112年2月28日13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沿臺中市西屯區中清路2段189巷(水湳市場)由北往
南方向行駛,行經中清路2段189巷78號前時,本應注意車前
狀況,並應依標線之指示行駛,不得逆向行駛,且雙黃實
設於路段中,係用以分隔對向車道及雙向禁止超車或跨越,而
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無
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
僅因前方有其他不詳車牌號碼之自用小客車停放於路邊,即
貿然向左側跨越雙黃實線而超越該自用小客車後逆向直行,
呂靖誼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
西屯區中清路2段189巷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上開地點時
,兩車發生擦撞,致呂靖誼受有左膝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呂靖誼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楊少華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 坦承與告訴人呂靖誼發生本案車禍,惟否認有跨越雙黃實線之過失。 2 證人即告訴人呂靖誼於警詢之證述及於偵訊時之具結證述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員警職務報告、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現場照片、車損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車輛查詢清單報表、駕籍查詢清單報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等資料在卷可稽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4 本署檢察官勘驗筆錄暨其他車輛之行車紀錄器影像檔案光碟、其他車輛之行車紀錄器影像擷圖等資料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5 學仕診所診斷書 證明告訴人受有左膝挫傷之傷害。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至告訴人於警詢時指訴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嫌,然依現有事證,難認被告係故意致告訴人受有傷害,自
難認定被告所為該當刑法傷害罪。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因
與前開起訴部分屬同一事實,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
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檢察官 戴旻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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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