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1192號
TCDM,111,訴,1192,20241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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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92號
111年度訴字第13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得凱


俊德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郭承泰律師
被 告 大根環保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明樟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字第17824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24994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而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
法第6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屬審
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
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定期日宣示判決者,自得依上開規定以
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上午11時
宣示判決,惟受命法官因故必須請假,致本案無法如期宣示
判決;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並為
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爰延展本件宣示判決之期日
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方 荳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亭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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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根環保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