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4號
原 告 蔡明仁
訴訟代理人 陳月環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文福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即被繼承人紀文瑩於起訴前死亡,原告追加其繼承人紀
凱仁、紀姵辰為被告,惟查被繼承人紀文瑩之繼承人,除大
陸配偶熊金妹外皆已拋棄繼承,並經本院以107年度司繼字
第61號准予備查在案。是原告應陳報被繼承人紀文瑩之大陸
配偶熊金妹是否取得我國國籍,或業已聲明繼承之文件,並
提出熊金妹之最新戶籍資料。
二、若熊金妹未取得我國國籍,亦未聲明繼承,則原告應提出被
繼承人紀文瑩之遺產管理人姓名、住居所,及法院選任遺產
管理人之裁定或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