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2號
原 告 顏夷伯
訴訟代理人 楊汶斌律師
被 告 澎湖縣○○市○○段000地號等六筆土地更新單元
都市更新會
負 責 人 呂光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48,467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88,6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費品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佩蓁